解除合同通知对方拒收怎么办?
一、解除合同通知对方拒收怎么办?
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行为的效果。比如被通知一方是否知道通知内容等有待于发出通知的一方去证明。如果发出通知的一方不能证明这一点,被通知一方可辩解说,邮件来源不明,他可以拒收,或辩解称虽已收到,但收到的物品文件并非发出通知的一方所主张的“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有约定地址,公司如果未收到个人信息变更证明的,合同的约定地址,即为法定人的法定地址,寄送法律文书类的文件,你要用挂号信的形式去寄,就算是法律上的送达了。
记得,需用挂号信的形式去寄送。只有挂号信的形式,才能作为送达依据的,挂号信是法定的法律依据的一种。
二、采取措施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
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送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如果一方坚持没有收到通知书的情况下,则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的情况下,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如果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则可以避免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可以向劳动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