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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举证责任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01 阅读: 490次

一、无偿保管合同举证责任是什么?

双方就保管该批靠背纸已达成了协议,应当认定双方已成立合同关系,被告依据合同规定负有保管该批靠背纸的义务。大陆法国家沿袭罗马法,通常都根据利益关系确定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对无偿保管人的注意义务规定较轻,当然,大陆法国家对无偿保管人规定的注意义务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司法解释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因保管方的违约给存货人造成损失,保管人应负责赔偿,“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本案中被告按进货价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能弥补原告损失。其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为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无需举证违约方主观存在过错,有利于原告求偿。再次,除损害赔偿之外,原告还可能要求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被告作为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原告寄存的货物,如果在货物出库时未能向存货人交付完好的货物,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货物毁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被免除责任。这就是说不管保管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要负严格责任,但是,考虑到保管人所从事的是无偿的行为,要使保管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也未免对保管人不公平。从等价有偿原则出发,保管人在没有获得利益情况下,却要承担较大风险,支付较大代价,这明显与等价原则相悖。

在对无偿保管合同进行认定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认定,双方在对无偿保管的相关事项进行认定时,一般还需要签订无偿合同,就有关的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在发生无偿保管的相关问题后,需要根据合同上的条款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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