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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5-29 阅读: 501次

一、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法律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接到对方解除通知时如果有异议,认为对方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不及时行使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2、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注意单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存续期间不是无限制的,如果属于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错误地认为可以在任何时候行使,都会面临法律上的风险。

3、合同解除时要履行的法定程序: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确实出现合同继续履行对已产生一些不利客观情况,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能与对方协商解决最好双方协商,如不能协商成,也要将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及时告对方,切忌对合同的履行不管不问或单方擅自撕毁协议。

4、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有成立的时候,那必然也就有解除的时候,一般合同的解除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除此之外其实满足了约定的解除条件,那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这比较常见的就是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从而不得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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