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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行为的种种表现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27次

一是伪造各种工作证、身份证、名来、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假证件。以种种假相迷惑对方,对方若不进行必要的审查,保持应有的警惕性,仅凭这些假证件与之签合同,极易上当受骗。

二是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急于推销产品的心理,以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等优惠条件为诱饵,一次性骗取大量货物,并迅速将货物削价处理、转移货款。

三是诈骗分子以销售紧俏商品为诱饵,骗取买方定金或预付款。

四是诈骗分子为骗取信任,往往先预付少量贷款或定金,稳住对方,达到骗取大宗货物目的。

五是诈骗分子以技术转让、包收产品、包利润等优惠条件为幌子,骗取技术转让费,待回收产品时以质量不过关为借口拒收。给受让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六是不法分子利用对方疏忽大意,签订合同不注意细节的弱点。故意将合同内容填得不规范。为诈确制造可乘之机。

七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法制观念不强,重人情关系,轻合同关系,搞所谓“君子协议”,使诈骗分子有机可乘。

八是不法分子在对方送货上门或带款提货时,设置圈套。待对方落入圈套后便原形毕露,强迫业务人员卸下货物或交出货款。

当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主要特点

(一)披着合法的外衣。欺诈公司都有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可谓“证证俱全”,表面上都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具有合法的外衣,给人以一种“正规企业”的感觉。

(二)相对人都是自然人。合同的另一方都是自然人,被欺诈的对象主要有下岗职工、失业青年、残疾人士、退休老人等所谓社会“弱势群体”。

(三)以书面合同作“依据”。所有欺诈公司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给对方以“规范经营、郑重其事”的印象。合同种类主要有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养殖、委托种植合同、加盟投资推销保健用品、无人售货机租售合同、无风险投资分红合同等。发外加工的产品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日用品类:如仿珍珠领带、方向盘套等;二是电器类:如液晶数字测电笔、声控开关等;三是生化类:如动物血液提取“SOD”生化酶等。委托养殖、种植投资分红等合同形式多以“投资少、见效快、高回报.、无风险”为诱饵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在合同条款上做“文章”。欺诈公司使用的合同书大都是示范文本,但就主要在质量条款上下“功夫”。如发外加工合同,就约定承揽方加工的产品合格率必须在95%以上,但由于他们交给对方的所谓原材料本来就是劣质产品,加上产品合格与否由其说了算,所以客户交的加工产品只有永远不合格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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