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数额及情节应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处罚。但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仅仅规定了追罪的标准,没有规定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及何种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致使基层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无法处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与被害人的保护工作不力。为此,两高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基层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
一、案情摘要。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0月份受理了何XX合同诈骗案。2003年12月28日,被告人何XX与四川省XX集团第二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施工协议书,该合同的标底为65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定后,何XX在其注册的宁夏粤鑫铝业有限公司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年验和没有经营权限的情况下和宁夏粤鑫铝业有限公司电解车间工程没有政府正式批文的情况下,伪造了中标通知书和进场通知书,欺骗四川省XX集团第二建筑公司到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施工,XX第二建筑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将施工设备及相关人员运送到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准备施工。但何XX又借故不提供施工图纸,致使该公司至今无法开工。后何XX又以各种借口为由,分三次从该公司骗取人民币43000元。2004年8月6日,何XX得知宁夏宇达铝业有限公司准备在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投资建厂的消息后,为达目的,何XX窜至银川火车站地区,根据制贩假证人员留下的电话号码,花800元办理了以何X成为法人代表的“宁夏宇达铝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在银川火车站迎宾宾馆楼下一私刻公章处,花220元私刻“宁夏宇达铝业有限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壹枚,并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欲与他人签定合同收取押金。现何XX被捕羁押。
二、目前《刑法》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