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怎么定罪的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法律咨询:
2004年12月19日,被告人刁某驾驶“豫N一41033”号货车在海南经浙江台州货运部驻海口办事处徐道恩介绍,与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板桥镇供销社的王松林签订了西瓜货运协议,约定卸货地点为上海。运输途中,被告人刁某为了偿还个人欠帐,改道将西瓜运至郑州。次日,又租车将西瓜拉到浙江嘉兴水果市场销售,售价69000元,后携款逃匿。
律师回答:
刁的行为构成同诈骗罪。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具体列举了本罪的5种行为模式,即: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的;
(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