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债权人主要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企业间借贷,或企业借给个人,借款合同一般作无效合同处理,利息不受保护。
防范:以个人名义借给对方企业,或者借给对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再以企业作担保,此等借款合同有效,利息四倍以内受保护。
无法避免而发生企业间拆借,借款背景和借款用途、期限,必须体现出属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则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企业间拆借利息可支持。
◎风险二:对债务人资产等情况了解不足
防范:对债务人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状况、关联企业状况,主要资产构成、所处地点、主要的业务办理或合作的银行等情况,必须事先了解清楚,尽可能收集相关书面材料,为万一发生诉讼做准备。或者采取委托贷款信托等方式,让专业机构出面出借资金。
◎风险三:没有担保或担保不充分
防范: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充分的担保;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有的先将债务人企业的大部股权转让到自己名下,本息归还后再将股权转回;或者将债务人的有竞争力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转让或独占许可到自己名下,待本息归还后转回等等。
◎风险四:前述担保合同风险防范中提及的所有被担保债权人的所有风险
防范:略
◎风险五:利息过高或利息处理不当,过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防范:一部分利息以咨询费名义收取;或者以己方控制的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的形式收取等等
◎风险七:债务履行期满前,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偿债能力减低;债务分期偿还,其中一、两笔逾期,其余均未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偿债能力减低
防范: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何种情形,即使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取债权;在债务分期偿还的情况下,约定只要其中一笔逾期,则视同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提前收取,而不论实际有无全部到期,或者约定只要其中一笔逾期,债权人可就其余未到期款项提起诉讼等等。
◎风险八:催讨债权,没有留下书面函件,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
防范:通过挂号或特快邮递,发送催讨函件,妥善保管邮寄凭证
◎风险九:实现债权费用谁承担,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债权人产生额外损失。
防范:实现债权费用,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承担;根据司法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规定支付的律师费可以视作实现债权费用,但必须明确写明,否则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