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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是不是单务合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402次

实践合同有很多,但是实践合同是单务合同吗?不是的,有的是单务合同也有的是双务合同,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的理解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什么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三、实践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借款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有息)和无偿合同(无息)。这一般没有争论。但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理论上的理解稍显得混乱。有的专家认为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这是从台湾传来的观点),因此不能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对于一个有偿的借款合同来说,贷款方要支付交付款项,转移标的物(货币)的所有权,这是义务。借款人除了还款是义务以外,支付利息,转移利息(货币)的所有权更是应当毫无疑问的义务,因为支付利息是贷款人的对价。双方的义务成对价关系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参见第一章合同的分类)。对于无息借款合同来说,一方要提供货币,另一方要归还货币。这还是双务合同。但是,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不是对价,因此,无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双务合同(不典型双务合同)。借款合同也可以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比如银行在信用贷款(无担保贷款)中,发现借款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丧失了信用,可以行使《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实践合同是单务合同吗?这就要具体是属于哪一种合同就要看怎么理解了,本来法律法规就容易产生异议,而合同分类又十分复杂,出现不同声音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若悠网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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