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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在购房合同改变时有权解除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540次

买房其实一直都是一件存有风险的事,且不论价格起起伏伏,单说在购房手续上就很有可能被坑得不轻,钱房两空并不稀奇。最为大家所不齿的,莫过于卖方“一房两卖”的纯粹欺诈;然而,躲过了前期手续的魔掌,后期交房遇到质量不过关的,又是一笔扯不清、断不开的纠纷。

最新消息,明年开始购房人将有更多保障!上周末,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市工商局新修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炉。这版最新、自15年就开始征求意见的范本,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推行使用。相较而言,它变了什么?从哪些方面保护我们的权益?

1、防“一房两卖”对出卖人有约束

新示范文本将“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单独列为一条,要求出卖人对房屋权属的合法性、不存在一房两卖、不存在司法查封和限制转让三种情形进行承诺,并增加了对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

专家表示,这一变化从合同的角度为房屋权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保障,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交房条件细化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开发商瑕疵交付是否应当收房?不收房导致的延期交付,责任该由谁承担?相信许多人都有疑问。

律师表示,最新合同提示购房人先验房,验收合格再收房。新示范文本增加了查验房屋合格后再交房的合同条款。“可及时修复类的质量问题”是否修复完好,作为买受人是否同意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之一,保障了买受人接收到合格房屋的权利。

同时,细化了对于拟购商品房所在项目内的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约定,提示双方当事人实现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违约责任。

将基础设施设备分为“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和“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两类。针对这两类设施分别增加了相应的违约条款,对于必须“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基础设施设备,如出卖人采取措施后仍无法达到使用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公共服务及其它配套设施设备,需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增加了小区内绿地率、物业服务用房、规划车位、车库等设施的交付条件。

3、拖着不办证?买方可自行申请

不仅如此,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范本增加“预告登记”相关约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表示,其中“出卖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容,有助于区分买卖双方对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4、防信息泄漏卖方须保密!

新示范文本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有效保护买受人个人隐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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