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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法条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405次

在拟定合同时,需要写明一些条款,有些合同的条款是在事先按一定的格式进行拟定,在签订合同时只需填上相应的内容即可,这种合同签订方便,但也会带来一问题,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条,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格式条款无效有什么规定

《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生活中常见霸王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霸王条款二:谢绝外带食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规定。

霸王条款三:本店最低消费XXX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无效的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进行了相应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要约邀请有哪些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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