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用户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共享单车用户通过手机注册,与共享单车公司订立租赁服务协议,在这一协议订立过程中,会涉及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呢?若悠网小编为您解答。
共享单车用户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格式条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用户在注册过程中,首先需要认真阅读单车公司提供的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如果用户与单车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依据上述合同法相关规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押金问题。
用户在与单车公司订立单车租赁服务协议时,需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据报道,共享单车目前押金总额已达60亿元,单就押金一项,单车公司聚集的资金已是惊人数字,加之金额不等的充值款,单车公司已形成巨大的资池。押金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目前,法律界有人将押金认定为动产质押,我认为这种界定欠妥。债务人用于质押的动产系特定物,而作为押金的货币,属于种类物,而作为种类物一旦转移占有,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此时,用户依据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就其押金享有债权,租赁服务协议一旦解除,用户有权请求单车公司返还押金,这属于合同之债。而在动产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将动产转移由债权人占有,质权人并未丧失动产所有权,而有关动产的归还和处置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办理。
从实际来看,将押金界定为履约保证金比较妥当。当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就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种方式。单车公司收取押金,其目的是激励用户合法、规范及文明使用单车,也是起着履约担保作用。但是,押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定金不同,它不具有定金罚则的作用。
2017年8月2日,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共享单车明确定性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对于方兴未艾的共享单车业而言,以这样一种庄重立法的形式既赋予了其合法地位,又规范了其发展方向,体现了国家立法在互联网创新领域的开放立场与包容姿态。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押金问题上,《指导意见》虽然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但是也并未明确禁止其采用押金运营模式。但同时,《指导意见》对押金管理作出了严格要求,即“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3、用户个人信息保密问题。
用户通过手机注册,与单车公司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后,单车公司由此获取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单车的日常记录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修订,将该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本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七年有期徒刑。”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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