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实际成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一直在我国的合同法领域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一方面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范围,另一方面干涉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合同的实际成立就显得格外重要。那么合同的实际成立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的实际成立概述
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一直在我国的合同法领域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即凡是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律无效。这一方面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范围,另一方面干涉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颁布之后的《合同法》就合同的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也就是这么一个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必须用合同书或者应当制作确认书等,如果未采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此作了规定,采用的是有限地承认这种合同的效力的做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符合《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合同,即使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但却仍然具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的具备条件
具体来说,这种合同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那么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那么就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就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已经交付了标的物或价款;借款合同中已经交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的,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那么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但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不能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却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就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在上文中,我们详细介绍了什么叫做合同的实际成立以及合同的实际成立的具备条件。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