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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融资租合同的要点是如何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40次

在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去签订相关合同,所以合同的种类很多很多,我们没有必要了解到所有重力的合同但是需要了解一下我们生活中可能会用到的合同,今天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融资租合同的相关知识和要点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签订融资租合同的要点是如何的

进行融资租赁,须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外商首先须明了其立法定义,根据《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凭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台商于订立此类合同应注意以下五点:

1、合同的形式上:融资租凭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租凭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

3、融资租赁的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结合,一般至少涉及三个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和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4、租金的约定。承租人应注意租赁物租金数额确定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如未约定,则根据购买租凭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责任的承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原则上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除非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注意事项

一、关于租赁物的交付

租赁物的交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二是交付凭据。

(一)交货验收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由出租人向供应商定制的,因此,在承租人被安排实际接收租赁物的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并不负有实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交付的融资租赁物就一定符合质量标准。为了有效防范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交付环节货不对板的风险,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履行收货义务,并行使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交货验收权;2、同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将租赁设备交付给出租人(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即承租人),并由该第三方行使验收货物的权利。

(二)交付凭据

由于交货凭据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有效凭证,直接影响着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租金以及何时支付租金等重要事项。为此,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验收并收受租赁物以后,应当签署表明租赁物验收合格并收讫的凭据,且承租人在将该凭据交供应商一份同时,必须备份一份交租赁公司,同时注意交付凭据上对租赁物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或者;2、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在收到承租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后,必须立即向租赁公司作出交货确认并附承租人的交货凭据,并以此作为后续支付货款的凭据。3、为了防止供应商和承租人恶意串通,在无实际租赁物交付的情况下谎称已经交(收)货并以此套取租赁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买卖合同中建议约定:虽然租赁公司指定的承租人向供应商出具了收货凭据,该等收货凭据可作为证明供应商交货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租赁公司未向供应商书面确认已收到租赁物的前提下,该等收货凭据不具有最终确认效力;或者约定收货凭据的出具,必须经租赁公司届时另行指定的一名授权代表与买卖合同中已经指定的来自承租人的授权代表同时签署方为有效。

二、关于意外事件的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不影响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租赁物因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仅有权要求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后,承租人必定会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前款所述的不影响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条款基本形同具文。为了防止因意外事件导致租赁公司的损失,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特别明确约定意外事件的范围,以尽量缩小“意外事件”的可裁量范围,将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之外的毁损灭失均划入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的失职行为范畴,构成违约,从而保障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的权利。

三、租赁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

本来,当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相关约定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果的相关规定,清算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同时,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即便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其关于租赁物归属的约定仍当有效。为了保障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交易出现风险时仍可以持有租赁物所有权作为最后的风险屏障,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合同被司法仲裁机关确认无效后,租赁物仍属于出租人所有。

四、索赔权的转让条款

虽然租赁物是承租人选定并购自供应商,但由于承租人不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当事人,其直接对供应商提出逾期交货或货不对板等方面的索赔并不具备主体资格。为此,一定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买卖合同中约定:租赁公司将其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收货权、验货权以及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该转让经合同签署之时自动生效。如此约定,不仅免除了租赁公司因未及时转让索赔权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索赔权所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承租人向出租人索赔或请求解除合同),还可以使租赁公司从租赁物的交货质量争议事项中解放出来,彻底远离因租赁物质量瑕疵所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

五、继续付租与取回租赁物并存的条款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其租期内的租金几乎相当于租赁物的购置价格,因此,当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并要求继续支付租金时,这样的安排有违融资租赁合同的商业本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设计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条款时,要么约定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此种情形即租金加速到期);要么约定租赁公司取回租赁物,承租人支付未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之差额作为损失赔偿,但不能仅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未到期租金。

以上若悠网小编归纳的几点从非常规风险管理角度以及合同设计和签署的角度,针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独特的风险,对该类合同签署时的注意事项予以分析和提炼,希望给大家带来一些比较深入的金融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能让大家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轻松解决!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若悠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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