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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31次

意思自治的含义是怎么样的呢,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呢,意思自治的主要体现是怎么样的呢,契约自由原则是什么呢,私法的最高理念是怎么样的呢,意思自治的限制是怎么样的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制”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制讨论

法治是人的自由本性的具体化和外化,是个体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方式,其核心价值是对人自由的维护。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秩序、正义、公平等众多价值,都是在本体意义上自由的展开。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有学者形象地说,意思自治是民法这座典雅的中古城堡上高高竖立的大纛,迎风招展于鳞次栉比、风格各异的现代建筑中,虽然有人认为不协调,但是外观的不协调丝毫不影响建筑之间的动线的流畅。古堡中的看似是亘古的难题,当走出城堡之后,也许问题并不是问题。

所谓意思自治,就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性形成者,由私人自己去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只有当事人申请,才由国家出面做第二次干预,并由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

在源头上,沿着历史的脉络探寻,意思自治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意思自治的产生于古罗马法对公法和私法的深思熟虑的划分——这种划分体现了罗马法对私权的呵护和对公权的高度警惕与防范。意思自治原则真正为后世所接受,并发扬光大,是通过罗马法的复兴来完成的。法国民法明确提出了意思自治的概念使之在实证法上得以确认。19世纪意思自治成为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最终成为了私法制度的基石。和法国民法不同,以学理性和抽象性见长的德国法走上了一条迥异的道路。德国民法虽然对意思自治进行了适当限制,但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精神保留了下来,并且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意思自治之所以成为私法的灵魂,有其实践和理论基础。之于社会基础,意思自治在对于人的伦理价值的尊重。之于经济基础,可以在其中找到意思自治存在的理由。作为最后的抽象,意思自治的基础在于法哲学中。市民社会的实践,对个人伦理之尊重,由社会到个人,可以从宏观到微观的分析中找到意思自治存在的原因。在经济和法哲学的基础之上,可以更清晰看到意思自治的理性之所在。

就内涵而言,意思自治首先表现为意志自由,人只能是主体而不能沦为客体。个体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地不受他人他人强迫,享有意思自治。其次表现为行为的自由,主体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是在自由意志下的自由行为。伴随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个体行为的自由尤显重要: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的平等主体参与与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会产生,没有这个自由的过程就不会有市场秩序。自由选择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以保证个体的行动自由为目的的,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也是意思自治成为私法领域的铁则和私法精神的深刻原因。

意思自治的内涵之一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主要体现为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产物,是当代契约法的核心。在契约自由这一理念的支配下,“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直接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过错责任是意思自治的必然逻辑结论。对此,虽然在不同时代,持不同立场的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去阐释,虽然也有人认为过错已经不是民事责任的原因,但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依然为过失责任,甚至,无过失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基础同样也是过失。法律的经济分析表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过错责任为结果的法律行为的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因此这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在私法内部,意思自治的主体——人的变迁,反映了平等、自由理念驰过的痕迹,意思自治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是与意思自治范围扩大相一致的。同时,意思自治的客体,外延为私法的诸制度,契约、物权、婚姻、侵权责任等等,也是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这样的变化,恰是意思自治是为私法之核心原则的最有力的说明。

在价值判断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并不仅仅只体现在私法内部,还有着巨大的制度价值。在当前我国,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市场经济建设和对公权力的规范。

享利·梅因将人类由封建社会转变到真正的市民社会的这一过程叫做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在市场经济过程中意思自治导致契约,契约的总和形成市场。在经济学中,自由经济学派的基本理论假设之中包括了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人格平等的理性人,斯密认为人们在市场交易时必然遵循个人利益原则。人格平等和意志自由作为是理性人的必要前提,平等和自由的理性人。只有这样的理性人的意思自治,才可以确保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和权利保障。否则,契约将无从谈起,而没有契约的经济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在理想的市场经济中是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生产和交换,使得市场主体在追求私利的同时促进社会利益的增长。因此,自由是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满足的最佳途径。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兴起的肥沃土壤,就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之中了。恰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意思自治原则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只要市场经济存在,意思自治一定存在,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内在品格的要求。

意思自治在对权力的控制上,也发挥着其得天独厚的作用。权力的天性即对他人意志的限制为特征,权力的目的是实现某种利益。国家是公权力的基础,具有情感的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使不当行使权力有极大的可能,因此,对权力加以控制实属必要。而权力的对应物是权利,不当行使权力除了常常侵害其它权力外,更重要的是对权利的侵害。再者,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在地位上的巨大势差,侵害权利的后果尤甚。因此,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并保护私权,如何张扬个人权利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市民社会的原则为私权,对应的政治国家的原则为公权。市民社会的外在保护伞应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对公权的抑制是通过培植自己的武器——权利来进行的。意思自治对权利的维护、对个人选择的尊重,意味着选择的权利是被承认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而且是良性的选择。私法的自己责任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干预,这是意思自治对抗公权价值的要害所在。意思自治使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体现了对自由的尊崇和对私权的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对公权的限制。因此,作为私法特有观念的意思自治,不仅是私法主体行为的指导原则,也是抵御公权力,清晰界定公权边界的尺度,是私权利避免公权力干涉和入侵的屏障。正是因为私法意思自治理念的内涵在于允许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自由行为,个人除受法律约束外,不受任何人非法干涉。私法形成了与公法完全不同的品格和精神气质。

意思自治贯穿私法之始终,是私法的最高理念,是私法得以延续其精神的根本原因。如果从整个私法体系中抽掉意思自治理念,那么整个私法体系定将坍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意思自治是建构私法体系的根本所在,是私法之所以成为私法、公法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结论是,意思自治是私法的灵魂,不仅过去世,现在是,将来也是。意思自治在现代私法中依然发挥着基础和灵魂的作用。

本文从源流、基础、内涵、限制、制度、功能、未来等若干方面对意思自治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意思自治成为私法灵魂的同时,也是私法公法分野的标尺之一,是二者之所以成其为二者的原因。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大量丰富的实证材料基础之上的,采用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哲学等方法,使得这个研究更具理性与说服力,在跨越私法与公法的同时,试图发现二者之间的纽带。而理论之于实践的关注则是,以意思自治对公权的影响,这个关注又是以公安执法为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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