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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在民法中作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453次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研究领域与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得到充分的探讨和适用,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意思自治在民法中具体有什么作用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意思自治的含义和内容

(一)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他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二)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无所谓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以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个人自由必须制约于“必须不使自己有碍于他人”这样一个限度内。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力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力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个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由是一种权利,而限制则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他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是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在自由却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力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

对自由限制的主要途径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利用自身强制的力量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实现自由。只有服从于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当然,国家权力对个人的自由的干涉必须以法律有明文的规定为限,而法律本身也“只禁止那些会损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法律禁止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人获得更大的自由。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

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的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得失,也会进而影响社会的荣衰和他人的利害。实行有限的“意思自治”,可以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惠互利。

三、意思自治原则与相关民法原则的关系

与意思自治关系最为密切的主要有两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诚信原则的出现既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和有限否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功能的矫正。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及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它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最大的特点是该原则具有观念法的性质或者说具有补充法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行为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为一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社会公认的方式来进行活动,且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同自由让位于社会公平的结果。

2、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与诚信原则的功能相同,公序良俗原则的出现也具有对当事人不合理行为结果进行矫正的功能。如果说诚信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公序良俗原则的出现则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诚信原则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个人自由的滥用已经危及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公序良俗原则的产生原因则主要是在于契约自由本身存在先天缺陷。这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并不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和发展,绝对的个人自由,追逐个人利益会损害别人的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会破坏环境和资源。因此个人应该服从于社会,自由也应该不触犯社会公序的自由,国家必须介入干预经济生活,扩大社会控制的范围。公序良俗原则便作为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契约法的一般规则得以确立。

四、意思自治在民法中作用

1、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所表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相互关系而已。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和商品经济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并不因经济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说,凡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意思自治。

由此可见,只要承认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属性,就必须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应具有的指导作用。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主体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权利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2、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确实需要赋予民事主体以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夸大或神化其功能和作用。因为在任何时候,社会利益都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也从未在法律上绝对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不能处于放任的,无所作为的状态。与此相反,我们应行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如果没有意思

自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得以健康的存在和发展。

3、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同样会遇到或已经遇到许多问题。而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与国际大市场相接轨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的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

综上所述,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各个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它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及禁止滥用权利等原则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保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中共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而对于现有法律的适用和研究,是推动法治建设的前提,为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提高自身理论修养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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