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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能否同意不行使撤销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36次

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遭受利益的损失,合同撤销权也是法律赋予给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撤回自己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权利,那么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合同当事人能否在合同订立时同意不行使撤销权呢?今天若悠网的小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订立合同时能否同意不行使撤销权

合同条款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双方只要就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就可以成立。

因此,订立合同时可以同意不行使撤销权。但是合同法也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事由包括显失公平,如果订立合同时合同中写明不行使撤销权有可能会构成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二、撤销权的概念

1、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3、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法定的权利,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但两者又有区别。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4、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也是不同的。后一种撤销权只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一方当事人。而前一种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并不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

《合同法》是一部调整经济主体法律,所以自然会尊重私主体的意思表示,也就会允许在订立合同时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当然,就算当事人约定不行使撤销权,但是当遇到显示公平等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时,也会导致合同变成可撤销合同。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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