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不签合同会产生哪些风险
2009年5月1日,在同乡黄国洪的介绍下,受害人杨先青入职清远县元岗九村布碎厂,工厂以漂染碎布为主要业务,包吃包住,工资采用如下计件方式:每漂染一斤匹布,工厂给一定数量的金钱(单价),今年的单价为0.11元/斤,月底根据本月的工作总量结算工资,人员进出需要经过老板黄世球的同意许可。2009年6月4日,杨先青在漂染碎布时,突感胸闷,后经向黄世球请示,并经其同意后,被送往沙河卫生院急救。经过近2个小时的抢救,于当晚12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在黄世球缴纳医疗费后,卫生院将该院的收费发票及死亡证明书交与黄世球。
以上事实,由黄世球出具的工资结算《证明》和黄国胜的证言和申请人向沙河卫生院调取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底单(内有关于劳动关系的记载)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条,之间能相互印证,并且被诉人的负责人黄世球的书面陈述答辩中,也没有否认,应当予以认定。
被诉人的负责人黄世球在其书面陈述答辩称,其和黄国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杨先青在该厂做工和其没有关系,这不是事实,而是黄世球在申诉人申请仲裁后为逃避责任而故意搬弄是非,黄世球在杨先青死亡后出具工资结算《证明》和补偿《协议》,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被诉人的负责人黄世球的在其书面陈述答辩中,一方面称只聘请黄国洪一人,工资发放也只对黄国洪,另一方面又用被诉人和黄国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加以否认;一方面称其和黄国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另一方面讲黄国洪就杨先青入厂一事向其请示,黄世球不同意聘用,故杨先青在该厂做工和其没有关系;一方面称不同意聘用杨先青,另一方面承认认可默许杨先青在其厂做工。上述黄世球的在其书面陈述答辩中言辞闪烁,众多矛盾,说明其在说的不是事实,其目的只是为了逃避责任、逃避惩罚。
另外,2009年6月7日,就杨先青工资一事,在当地派出所沙河派出所的调解下,黄世球出具了对杨先青和黄国洪的工资结算《证明》,原文为“证明,小黄和杨先清做工的工资本人没有和杨先清的家人结算没有结算。黄世球证明人:黄金焯2009.6.7号。”其中的小黄和杨先清即指黄国洪和受害者杨先清。这很直接的说明杨先青死亡前曾在被诉人处打工,之间曾存在过劳动关系。
同日,黄世球和曾孝云等书写《协议》,黄世球同意就杨先青的死亡“补偿”30000元,此事也说明了杨先青是被诉人的员工,杨先青的死亡一事和被诉人清新县元岗九村布碎厂及黄世球有关,故被诉人和其负责人黄世球有义务就此事继续处理。
综上,代理人认为杨先青2009年6月4日死亡前在被诉人清新县元岗九村布碎厂做工,和被诉人清新县元岗九村布碎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黄世球的个人陈述答辩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目的只不过是为了逃避责任,逃避惩罚罢了。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在仲裁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