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合同

职务表见代理行为的概念是如何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431次

在很多时候,大家可能都会选择在职业行为中使用一些植物代理行为或者是表见代理的行为。大家知道这两种行为中有什么样的区别吗?它们的概念是怎么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可以区分为职务代表和职务代理。

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表,该行为视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行为,行为后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的除外。

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行为后果应当参照委托代理的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

职务代理:

所谓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之区别在于:职务代理中代理人是本人的工作人员,其担任一定的职务即获得一定的授权,其代理权一般依赖于其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职务等。因此,职务代理人在其职务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所在单位所为的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而且此种代理无须单位特别授权。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一般没有期限或特定事项的限制,但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易习惯、相对人知悉的法人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规定来确定。不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职务代理中,关键在于职务范围的判断,这是其代理权的基础,也是与一般委托代理的区别所在。

职务代理除具有一般代理的共性外,还应具备特殊的构成要件: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被代理人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代理人必须是自然人,且属于被代理人的职员。第二,代理人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当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组织名义做出,其次看该行为在外观上是否足以被社会公众认为是执行职务。第三,代理人的行为内容属于法定的公示的职权范围,或习惯法认可的职权范围。若被代理人对其职权有例外限制,则该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表行为认定纠纷相对较少,“争议多发区”主要集中于对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职务代理行为的认定领域。职务代理的认定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人名义。即行为是否以法人名义作出。但这一标准对于职务代理行为而言并非普遍适用的,因为我国合同法除规定了直接代理外还承认了间接代理制度,而在间接代理情况下,行为人是以自己名义为代理行为的。2.授权,包括形式与范围两个方面。授权形式指授权是否是具体性的抑或常规性的,而授权范围则指行为内容的边界和行为人可自由裁量的程度等方面。3.利益归属,包含主观与客观两个面向。即考量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利益归属方向”的主观意思,并考察客观上行为结果的利益归属状态。4.惯例或习惯,指观察行为人或法人以往对类似交易的惯例或习惯,以判断当前行为是否符合该“传统”。此外,某些具有共性的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也可作为判断时的参考因素。例如“公司内部机构使用部门印章”的行为一般具有“对外代理的效力”,即已成为一种共识性的社会惯例。5.牵连性,即行为的内容和范围与授权情况之间的关联度。6.信赖可能性,即社会一般人在类似情形下会对该行为的性质作肯定性判断的可能程度。7.时间、地点标准,即行为是否发生于法人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范围之内。8.其他因素。

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第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是为我国现行民商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之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二)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三)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四)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其实真正来说职务行为还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的行为了。因为有很多人在自己的领域范围内还是能力有限,想要将自己的一些业务交给代理人。这样也是符合经济法律规律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职务表见代理行为的概念是如何的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hetong/232642.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