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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签合同有效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438次

在这个网络时代这么发达的今天,方便了许多东西,比如以前的合同只能当面签,在今天这个社会网络上签合同也是比较普遍存在的,这为我们节约了时间成本,那么网上签合同有效吗。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双方自愿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法律上即使是口头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双方是自愿订立合同,也是生效的。网络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相关构成要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网络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意思表示的认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认定的。

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认定甲方确认可以是:以甲方的电子邮箱发送;认定乙方对合同的确认可以是:乙方对甲方该电子邮件的确认回复邮件。

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为评价标准。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处理。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故应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说认为,这三项要件再加上标的可能与合法,作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有效要件

下面仅介绍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它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法律,一方面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又包括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应作缩小解释,仅指其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包括任意性规范。合同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为一般的原则。除了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外,合同还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由于社会生活广泛,经济往来繁多,情况复杂,法律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规定无遗,故以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后防线。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违反它的合同严重背离合同制度的目的,危害巨大,不能允许。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弥补社会发展使法律调整出现的漏洞和脱节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利于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整肃社会风气。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要件要求当事人能够了解合同的状况和法律效果,对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均具有意义。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缔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有如下例外:

(1)可独立签订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3)可独立签订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实合同,如利用自动售货机、乘坐交通工具、进入游园场所;

(4)签订处分自由财产的合同,如学费、旅费等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和处分;

(5)其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及其理论,法人签订合同严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经营范围的制约,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这种做法受到了学说的批评,现已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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