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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应该主动找企业签合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417次

黄女士是“90后”,老家在湖北。她梦想有朝一日成为一名摄影师,她并不认为自己的高中学历会阻碍她实现梦想,善于学习是她的优点。黄女士(化名)曾一怒之下把自己的“东家”告上了法庭,只为换取一份认为应该属于自己的合理报酬。

是学习还是打工

黄女士和很多人一样众多打工者为了生存,穿梭在各个企业和人才市场,但却不知如何规避廉价用工“陷阱”,维护合法权益。2010年,她进入太原市一家婚纱摄影店工作,这距离她的梦想更近了。但大多数时间她都是在做打扫卫生、洗车等打杂的活计,对于近在咫尺的摄影器材,她只有擦拭或者搬运的份儿,真正使用的机会却少之又少。最“靠谱”的活儿就是拍摄过程中,黄女士可以举灯,这样可以为拍摄者提供良好的光线。而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半年时间,她仅从店里领过500元钱。“每月领的不到100元,我怎么生活?”更让她郁闷的是,当她决意离开时,当初交的1000元押金也没要回来。2011年3月30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东家”也觉得很委屈,影楼与黄女士之间是学习关系,双方曾约定实习期间没有工资。“考虑到她生活困难,我们还是给了她一部分补贴。在店里学习,不向她收学费就不错了,难道还要支付工资?”影楼负责人表示。庭审中,法官也一度陷入两难。一方面,协议书确实体现有学习时间、学习待遇、学习责任等条款;另一方面,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是,黄女士确实付出了劳动,但领取了很低的报酬。

最终,调解结果是:店方付给黄女士押金、交通费等共计1500元。这个结果黄女士比较满意,但这也是在她多方努力下换来的。类似于她的遭遇,生活中也时有发生。

签份合同再干活儿

有关资料显示,“你认为最可恨的职场骗局是什么”的调查中,“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以20.26%的比率位居榜首。劳动强度一样,薪资却“区别对待”,试用者的待遇一般比正式职工低;不与求职者签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个借口把求职者一脚踢开,这些企业自认为节约用人成本的“招术”,也是一些打工者常遇到的事。打工者在找工作中常处于弱势,各类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绝大多数打工者并没有维权的意识,遇到欺骗后,总是将责任归于自己不小心,期待下一次能遇到好的公司。但业内人士提醒:遇到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合法权益。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实习是否该得到报酬未有明确规定,提供实习补贴并不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实习或试用期间最好能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这样自己的权益就有了保障。”业内人士说。“如果找到工作,应主动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的援助律师高丕杰表示,同时要尽量保留工资条、出勤记录、工作证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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