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中有什么欺骗的手段
1、用价格欺诈手段,诱使买方购买自己的产品.
所谓价格欺诈,是指在价格的确定上,采用不真实的手段,使买方在不知购买标的物与其价格是否想一致的情况下实施了买卖行为,或是制造假象,让买方以为自己以最优惠的价格而趋之购物的,价格欺诈行为是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常采用的一种欺诈手段,虽然并不神秘,但却常得逞。
价格欺诈行为包括:第一,采取以次充好,冒充规格、降低质量等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例如将不同等级的产品混在一起,按照其中最好的一级定价,以使买方相信所收到的产品是优等品而不是部分优等品。第二,出售商品不明码标价,实行随行就市或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加价;实行明码标价是买卖公平交易的一个交易规则和表现,买方有权要求明确要买的商品常价是多少,其次才可以讨论折价扣价等问题。第三,价格标签内容不实,误导买方。例如:标签中除了明码标价之外,还应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型号、等级等内容,欺诈行为人会利用价格标签写上不实内容,如产地不实、质量等级不实等,以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2、买方隐瞒真实情况,牟取买卖暴利。
3、虚开支票、套取货物,争取资金的周转时间。
4、利用买方对卖方的信任,预收货款、以获周转资金。
预收货款,以解资金周转之困是买卖合同中卖方经常采用的欺诈手段。欺诈行为人通过这一方法获得一部分资金,以解资金周转之困。对于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日期,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买方可以在收货后即时付款,卖方也可在收取价款后立即交付货物。
有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签定合同后付款、而付款又距离交货日期有一定的时间,这是基于以下两种原因:
第一,是买方所需货物是紧俏的,不容易生产的而只为买方供货的;
第二,是买方出于对卖方履约能力的深信不疑。这两种原因导致了买方会同意在签约付款后再接受标的物。所以,在这样的买卖合同中,卖方一定是给了买方这样一种假象,才能获得全部的预付款。如果买方不是出于对卖方如此的高度信任,是绝不可能采取如此的付款方式的,因为一旦买方付出款项,则全部的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欺诈人正是利用这种心理制造出一定的假象,使买方产生信任感,实施欺诈行为,如吹嘘自己所属的关系,即本单位是在什么什么的下属机构,吹嘘自己的履约信誉、伪造自己的经营业绩等,这些都能使买方产生信任度的手段,然后要求买方在签约时预付货款。
5、利用合同形式的不规范,交付质量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不平等地获得买方的价款。
买卖合同欺诈许多发生于不规范合同中,尤其是口头合同,更容易发生欺诈纠纷,这是因为口头合同不可能对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也不可能对合同标的物的验收、质量标准约定的更完善,而在纠纷发生后却又难以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就给欺诈行为人的得逞提供了机会。欺诈行为人要么是利用口头合同对标的物质量规定的不细,将次品冒充等级高的产品交付给买方进而逃避质量担保责任,或是交付并非买方期望所购之物而获得买方之价金,导致买方的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