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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47次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大家都必须要真诚的面对,不得隐瞒任何有损于对方利益的事情,如果说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话,那么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缔约过失?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哪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如: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乙的损失是两种价格的差价。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有一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甲为推销乙生产的特种设备,正与乙进行谈判。甲了解到乙将不可能从政府的主管部门取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证,而这正是甲向乙付款的先决条件。但甲不告知乙这一事实,且最后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由于没有取得许可证不可能生效。甲要承担在了解情况后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比如,甲向乙保证,如果乙努力取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则向乙授予专营许可。此后的两年间,乙为订立该合同作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当订立协议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时,甲通知乙必须投资更多的金额。乙有权拒绝这一要求,同时也有权要求甲补偿其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违反的公司的行为一般包括假借订立合同,并且通过这个条件进行和他人协商,这个根本就没有想和对方签订合同,主要还是以谈办来进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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