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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8 阅读: 458次

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口头合同是非常常用的,在一些金额比较少的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以口头的形式进行约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202号“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合同履行地问题,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作了具体解释。依据该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不管采取何种交货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即供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需方所在地或需方指定地点的,不论运费由谁承担,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即需方自备或租用运输工具到供方所在地或供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的,不管运费由谁承担,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口头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4、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该款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或者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上述就是小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有几种情况,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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