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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58次

免责条款作为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却经常被当事人忽略,最终造成损失。因此,民法为设置免责条款的一方设立了提示义务,要求该方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那么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要注意哪些细节?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般来说,要求当事人以合理方式,对合理方式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

(二)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预售中,应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除非特别情况,售房方不得采取张贴公告方式制定免责条款,否则,视为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请注意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否则,不得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的解释。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使用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书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认为是清晰明白。

(四)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出示,提请注意也必须于合同订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订入合同。如商品房销售商在预售合同订立后作出的有关免责事项的规定,即属此类情况,除非购房者予以认可,否则,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应达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中有常人不知晓的术语,订立者应作出解释。

以上就是几个值得注意的提醒义务的方面,在实务中提醒方式由于没有直接明确的条文规定,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难认定的。这时候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整理。若悠网还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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