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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承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470次

承诺是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或者在商业活动中常常会出现的一种企业间法律行为,但承诺绝非一旦做出就不能在有任何改变的,与之相关的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您在阅读后能够有所收获。

一、注销承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注销承诺的表现形式以及法院的判决一般有三种:

(一)清理的承诺。即承诺对企业注销后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负责处理。在审判实务中,因未明确表示由承诺人对注销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故一般只认定该承诺人对企业遗留或未清理的债务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无法直接追究承诺人的清偿责任,法院只能查明注销企业的剩余财产去向,承诺人是否接受了注销企业财产和判令其在接收财产权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承诺人如果对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财产有过错而造成损失的,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务承担的承诺。即承诺人明确承诺由其代为偿还企业的遗留的债务。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在查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之后可判令清算义务人从公司获得的财产或权益范围为限对公司注销后未处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必须对接收多少剩余财产予以举证,否则清算义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诺人本身是清算义务人,该清算义务人必须对接收多少剩余财产予以举证,否则清算义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承诺人如果对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财产有过错而造成损失的,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注销承诺书中载有“保证”、“担保”字样,可视为债务承担方式予以处理。

(三)虚假清理的承诺。即承诺注销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包括有关文件内容中注有“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字样),未表明对企业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上企业债务并未清理或未完全清理。在审判实务中,若为虚假清理承诺,应不属于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承诺。而属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由于承诺人(包括清算义务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企业注销,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为多人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承诺的相关问题,在我国,承诺注销的方式有上文中所提及的三种。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并非是所有的承诺都能满足注销的条件,如果您所面对的情况与文中所提及的有一定的差异,小编建议您将您的详细情况反馈给若悠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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