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的原则
说出来的承诺,正常来说是应该要遵循。但是有些人并没有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说出来的承诺之后并没有负责。在这时候很多人就会对于承诺生效的原则等特别的好奇,想要看看有没有办法让对方为它的承诺负责。针对相关问题若悠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一、承诺生效的原则
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根据以上的定义,承诺生效时间因承诺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确认标准:以通知方式承诺的,承诺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是需要一定的法律要求,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有机会获得承诺生效的可能,接受到了某种承诺之后要能够将其保留下来。承诺迟迟不生效或是对于承诺生效的法律性质并不太清楚的时候,请您都来若悠网询问律师具体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