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明确要约收购业务操作流程
为保证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交所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日前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明确了要约收购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该业务指引,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收市前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收购人以现金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同时,收购人还须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下列资料:载明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性意见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是否已经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措施;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证券账户等。
收购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无异议的书面通知当日收市前,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经审核无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意见、律师法律意见书。如有关事项做出修改或者补充,及存在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就修改或者补充部分做出特别提示。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应当将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书面报告抄送深交所公司部。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前,将拟刊登的公告报送深交所公司部。若因要约收购条件变更导致收购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收购人还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间,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将有关书面报告抄送深交所公司部,并根据该业务指引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的,竞争要约收购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前,将拟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深交所公司部。
被收购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通过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若被收购公司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根据规定,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
在收购要约期满次一交易日,收购人收购资金未足额到账或者未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进行保管的,深交所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解除对预受要约股份的临时保管以及用于支付证券的保管,并将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退还到要约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