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吗
如果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是需要作出相应的承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就会成立,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受到合同的约束的。那么,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吗?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吗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针对要约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24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对于超出承诺期限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超出承诺期限等于要约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以外发出的承诺成为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所谓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时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加以补充或更改,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该意思表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31条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在实际的交易中,有些合同的订立只要一方发出的要约经对方承诺即可完成,但更多的情况是要经过一方要约,另一方再要约的多次反复的过程,最终使要约得到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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