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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8 阅读: 424次

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就是要约。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必要阶段,是合同订立不可缺少的,有时要约会失效,那么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若悠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如: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此时,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期限届满而未获得承诺,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具体来说,采用口头方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没有立即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如果要约采用书面方式,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新要约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原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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