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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成立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476次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合同的当事人都会事先就是否要订立合同作出要约与承诺,可以说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那么到底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呢?合同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成立,还是自承诺人发出承诺时成立?接下来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成立吗

合同不是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发生之时也就是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合同因对方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承诺的要件

依《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第29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所为通知,是指能传递到要约人的明示方式。但根据要约的约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意思实现方式承诺的,如默示、行为等,也可生承诺效力。

(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绝对和无条件的同意,故承诺与要约之意思须一致。即承诺对于要约提出的交易实质性条件,或虽非实质性条件,但要约人明确受要约人必须接受的条件,不得有改变,如改变,就是反要约,而不是承诺。

(3)承诺期间作出。承诺之意思表示,须在承诺期间作出,如逾期作出的承诺,被视为要约。承诺的通知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并不是要约到达是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定程机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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