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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消灭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527次

在我国的合同中,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有相应的成立条件,那么要约消灭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关于要约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要约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导致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

要约可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而终止。要约一经拒绝即终止,受要约人不能再通过恢复其效力。如果承诺是附有条件的,包含了新的条款或者以某种方式改变了原要约中的条款,则构成了反要约(counteroffer),反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反要约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终止。

(2)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间可以撤回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目的就是阻止尚未生效的要约生效。撤销要约目的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效,但是由于此时要约已生效,受要约人已取得了承诺的权利,所以,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间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期间已过

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间,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承诺,则要约自行失效。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满后作出承诺,只能算作新要约,只有对方再进行承诺后,合同才成立。没有规定承诺期间的要约,如果双方以对话形式磋商,则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必须对此对话要约立即承诺,否则要约失效,对话包括面对面的对话和电话对话;如果要约双方分处异地,以信函方式发出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要约到达的期间内”或是“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4)因法律原因终止

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失或变得不合法,要约均自行失效。

综合上面的介绍,根据规定,要约一经承诺以后,便可以使合同成立。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要约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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