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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里的时间问题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360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也不同于法律行为。因此在要约的时间上存在一些问题,那要约里的时间问题有哪些,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要约里的时间问题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二、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2、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3、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

例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汽车。

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

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四、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约失效指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

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阅读了上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知道要约里的时间问题包括了在在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的存续期间两个方面。而且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相关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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