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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85次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法律上关于要约,只要成立之后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不得违反要约的规定,并且约定了一定的承诺期。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能否撤销,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回,这是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在实际中,遇到强制撤销要约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取消该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关于合同的撤销,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由此可知,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被告在通知中确定了原告缴纳承包金的最后期限,也就是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而已构成不可撤销的要约。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的公开招标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权利。

本文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应定性为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

(3)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要约人发出;

(4)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要约人将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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