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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认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530次

提存标的物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后,有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拒不接收,履行合同义务方可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给公证机关提存,办理提存后视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那么债权人拒绝认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呢?若悠网小编认真地去找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帮大家解除心中的疑惑。

提存标的物的含义

提存标的物是合同之债的履行过程中,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在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然应负担受领迟延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处于债务拘束之下,殊非公平。为解决此一问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提存制度,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时抛弃标的物而免除债务。但此种规定未免不利于经济发展,于是后来设立了提存制度,即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从而免除债务。现代各国民法,一般都将提存规定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下,合同终止。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程序为:

属于债权人拒绝或迟延受领的,债务人于提存后应即将提存的事实通知债权人,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不知债权人为何人或在何处,则由提存单位以公告方法解决。提存的效力:债务一经依法提存,债务人责任即行消灭;并且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与费用都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必须随时直接向提存单位请求交付提存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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