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擅将主要工作交第三人 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
A公司向B厂定制120套西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厂家按照A公司指定的布料、样式和尺寸制作西服120套,每套1100元;分2次交货,4月底前交60套,5月15日前再交60套。A公司交定金3000元,每次交货后,通信公司在5天内支付相应货款。4月底,生产商按约交付了60套西服。但5月14日交付的第二批服装,经通信公司检验,发现与第一批西服的口袋样式不完全一致。协商过程中,通信公司得知第二批西服系由另一服装厂生产,感到十分不满,遂到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生产商收回西服赔偿损失。
仲裁中,生产商提出,西服没有质量问题,只是口袋样式不太一致,愿对西服收回重作,保证与第一批样式一致。但A公司不愿和解,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最终,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合同,生产商收回西服并赔偿损失。
评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生产商作为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B生产商未经通信公司同意,擅自将西服定做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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