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联营合同的规定
联营合同是2个以上的经济组织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通常可以分为:法人型联营合同、合伙型联营合同,以及协作型联营合同。那么,联营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呢?解除联营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与朋友二宝共同出资经营一家美发沙龙,签署的合同约定各投资25万元。工商登记的名字都是我朋友二宝,我俩在合同上约定如果月利润超过一万元,则我按月盈利的25%分红,如果月盈利低于一万元,则由朋友固定支付我2000元。因为我没有从事过美发,所以我不参与美发沙龙的任何经营活动,如果美发沙龙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关闭,二宝都应该将我投资的25万元还给我。自从美发沙龙开张半年,二宝一直以经营不善为由没有给我分红,现在我想解除合同,可以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一款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你与你朋友签订的合同名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的各方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相关知识:联营合同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
(一)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资,分配利润。联营合同未约定,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在清退联营投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
(三)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购置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分割的,可以作价变卖后进行分配。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解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专利权可以归联营一方享有,也可以归联营各方共同享有。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