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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联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35次

大家都知道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是而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而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那么这两种权又有什么联系呐?今天,若悠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这两种权的联系和区别。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关系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特点: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一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要求履行。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希望可以让大家更加的了解这两种权利。当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若悠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到若悠网咨询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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