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履行造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是否合法
瑕疵履行造成根本违约可导致合同解除
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除了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即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对另一方不进行任何欺诈,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恪守信用。具体有以下要求:(1)当事人要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2)债务人不得履行已经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否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3)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没有明确规定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4)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交付的物品有瑕疵时,债务人应将此情况告诉债权人。结合本案案情,原、被告所签订的电器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空调电器产品,总金额30万元(包括商品安装和保质期服务费),被告将组织具有专业技术和丰富施工经验的人员对商品所有配件进行施工安装,免费调试所安装的产品。从合同的约定中,被告有交付空调电器产品及负责施工安装、调试、保质期服务几项义务。然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从安装、调试、运行三个环节中,一直持续出现空调漏水、制冷(热)不足等问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排除质量问题,经被告检测,均未彻底解决上述问题。显然,被告履行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当事人履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条款一般包括标的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等内容,它是合同确定标的特征的重要条款,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质量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约定的质量要求,就构成违约。违约方究竟承担何种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违约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合同中约定,被告将组织具有专业技术和丰富施工经验的人员对商品所有配件进行施工安装,本方案由苏宁电器设计,承诺冷量符合达到标准要求,正常平均单位冷量250W/㎡。而在实际安装运行中出现漏水、制冷(热)不足等质量问题,其交付标的不符合要求,经被告多次检测以及更换部分外机,均不能消除问题,其两年来的履行行为属瑕疵履行。
三、合同的解除情形——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及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之规定,当事人单方解除的条件是法定的,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直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该条规定中其中一项,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以致严重影响了对方当事人实现其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维持合同关系则已无必要,为保护守约方的利益,避免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法律赋予守约方法定解除权,守约方通过自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关系。根据法定解除之规定,本案被告在履行交付、安装产品的同时,理应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安装效果及保质期内的优良服务。
本案纠纷的焦点,是被告提供的中央空调电器产品在安装运行中出现漏水、制冷(热)不足等问题所致,依据专家司法鉴定意见,空调系统存在设计、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空调的制冷(热)效果达不到酒店使用要求,如实际鉴定中空调单位面积供冷量约141W/㎡,而本案中对空调的功效在合同中有约定,由苏宁电器设计,承诺冷量符合达到标准要求,正常平均单位冷量250W/㎡,系被告所供产品在设计、安装上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状况。虽经协调,被告免费更换部分主机,仍未改善现状。作为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行业供应商,在长达两年时间纠纷交涉中,对其产品安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虽采取检测、更换部分设备行为,但均未能从该产品实质问题所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解决产品使用中所有症状,消除其履行瑕疵。由此,对原告经营酒店影响较大,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最终不能达到原先购买产品的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合同、返还已交付款项27万元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考虑到本案原告实际遭受到一定损失的事实,依据有关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