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事由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本案的被告和原告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与2001年12月7日,立水桥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司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没有违法内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约定,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双方任何一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违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视为违约,违约方要按法律规定赔偿给对方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土地荒芜(注没能达到40%以上绿化不可抗终止合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等。该合同合法有效。所以该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事由,因为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第94条就明确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里合同的承包期为30年,但是在该合同履行的第三年,该土地被国家征用,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不可能,既然不可能,就只能解除合同,也只能解除合同,何况当事人当年在签订合同时做了明确约定,约定当合同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时,由原告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所以现在在国家征用该承包地后,合同已履行不能,原告有权利主张解除该合同,被告方必须遵守。合同履行不能,已经不能实现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动机。该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了。
合同解除后,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表示依据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要重新定性,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赔偿在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损失,这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