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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382次

合伙做生意也有可能会遇到发生口角的问题,一旦彼此的合作关系不能够继续下去,双方就会解除合同。但并不是所有合伙生意解除合同都是那么顺畅、容易,那么,合伙合同解除的情况有哪些?针对相关问题若悠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合伙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况

1、合伙合同的终止

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合同中约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当该约定事由出现时,合伙也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当然也得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论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续期间,均可因合伙人的全体同意而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所谓合伙合同所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伙皆有其存续目的,若其目的已达到或确定不能达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理应解散。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以消灭合伙的程序。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清算的内容

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包括了结进行的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根据《合伙法》第六十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偿顺序和其他有关事项

①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比例(见前述)进行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在清偿债务时,对于未到清偿期或在诉讼中的债务,应将其清偿所必需的数额从合伙财产中划出并予以保留,待到期或诉讼了结后作清偿处理。不过,若对于债的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的,清算人据其情况不予保留而运行于期前清偿的,也并无不可。但对于诉讼中的债务,由于其存在与否、数额多少尚未确定,因而只能依具体情况保留一部分财产,以备将来清偿之用。合伙财产在清偿债务及划出保留必要的数额后,其剩余财产应返还各合伙人的出资。这里的返还出资,仅指以财产出资而言。对于劳务出资,自不存在返还问题。对于返还出资的方式,依以下原则确定:以实物出资,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以金钱出资或者以实物出资、但原物已不存在的,应以金钱折价返还之。若合伙财产不足以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则应按照各合伙人出资的比例予以返还。

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前述规定的连带责任办法办理。

③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④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合同的解除

目前我国调整合伙纠纷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一般来说退伙有两种方法:

(1)按照合伙协议中关于退伙的约定,当退伙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要求对方退伙。具体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就是1年以后双方才可以退伙。所以建议您等3个月,满1年后可以向对方提出退伙。

(2)您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退伙,您的诉求是合理的话(即对方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达到合伙的目的),则可以退出合伙。

合伙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况?合伙合同解除时该为自己争取权益时要能够积极的去争取,不要就此放弃,给自己带来相应的损失。合伙合同解除情况或是彼此在合同解除的时候产生了纠纷要进行解决它,可以找若悠网上的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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