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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443次

在现实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听人提起过合同法定解除这一现象。那么,您知道合同法定解除包括哪些内容吗?在哪些情形下发生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若悠网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合同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差异

1、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特点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方式(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叫法宝解除;如果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在先的,就是约定解除。如果是合同,也是同样。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分类:协议解除,(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权之一般规定

不可抗力:双方均有解除权,需致使合同目的不可实现,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即使通知,负责证明,非迟延履行)

预期违约:单方解除权,可要求损害赔偿责任

迟延履行:经催告于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后果严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为违约方预知道(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其他)

以上就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通常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包括以上的情况,并且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若悠网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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