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时候,活动的当事人可以签订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购买保险的时候,是规定要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的,那么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下面由若悠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保险合同解除权有什么类型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等情形时,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等情形时,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