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额如何约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如何判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有否过分高于守约方造成的财产上的减少或权益上的丧失,即财产损失?对此,现行立法未作具体规定。最高院民一庭的高级法官程新文先生认为,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判断标准,从目前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主流观点看,还是认为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作为参照,也就是说需要与《合同法》第114条中规定的损失挂钩。他同时认为,最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属于涉及这一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确定了以不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也可以作为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