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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违约金之异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458次

    许多咨询者在本版块里问了违约金的问题。似乎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

    因此,我想就这个问题先大概讲一下,希望能解决大多数人的问题。并且我的说明,是对正常的客观情况的讨论,不谈是不是有人把企业当跳板、是不是签约不慎重、是不是被人骗、企业无意说错了、或企业故意骗你或其他一切不属于法律范围而是道德范畴的东西。

    希望各位看了本贴后,能解决问题,如果实在还是不能解决,请再在版块内开新贴咨询。

    1、辞职是不是要赔违约金,请先确认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有无违约金的条款。有请继续。没有就不用谈了。

    2、中国只有四个省市对违约金的设立规定了条件,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这四个地方的对设立违约金的情况的规定大同小异:上海(2002/5/1起生效):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江苏(2003/12/1起生效):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浙江(2003/1/1起生效):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安徽【生效日期】2004-05-01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约定:

    (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属于在以上四地工作的,遇到违约金问题,请先确定自己是不是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并且请注意,如果你的合同是在生效日之后签的,才适用这个规定。一般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之前签的合同,一般不适用之后生效的法律。

    3、违约金没有依服务期递减或按什么递减之说,除非合同中是这样约定的或公司同意。

    以下情况,是指如果你和公司因为违约金打官司的情况(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在双方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但这样的情况下,总是知己知彼的更能得胜。但要记住,协商中,双方可能不用举证,但走法律途径,肯定要举证)

    4、如果合同中写到就同一件事即要赔违约金还要赔偿公司的损失(损失赔偿),或者说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了当地规定的上限,那么,要么是公司吓吓你,要么的确是公司不懂法。但这样的条款顶多是部分无效,不可能因为合同中某一个条款无效,就是公司违约,不用赔偿。绝对无此说法。如果你的合同中是两者都有,一般就是两者取一。或者按公司举证的数据(即公司认为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其损失,那他必须举证他的损失,员工可能会被要求赔偿全部)

    5、违约金一般是在合同中写明数额的,损失赔偿一般不写数额,但公司必须举证。

    6、个人认为企业给办了当地户口可以作为特殊待遇,可以约定服务期。

    7、如果公司在竞业禁止/保密方面,写了个天文数字的违约金,请记住,只要你不违反,就不会要你赔。(但如果公司要限制你就业,一般必须给补偿,并且是在你离职后给的补偿,不然此条款无效)

    以下是一些建议:

    8、如果你是硕士毕业生,就自己搞定户口,不要找公司,因为大部分地区对硕士生的落户没有大的限制,可能没有工作就可以先落到当地(包括上海,但北京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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