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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我们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416次

房屋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但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记者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中,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有不少租房者都因为房屋合同的问题而成为受害者。

签订合同不谨慎张某为糊涂账埋单(一)

2012年9月,家住省城北区寺台子村的张先生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他与省城某装饰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期限。

据张先生介绍,2011年7月,他想在省城一家装饰公司租个铺面做生意,便和已经在该装饰公司租了四个铺面的朱某达成协议,朱某将其中的两间铺面转让给了张先生,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与此同时,张先生和装饰公司也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付给朱某27万元转让费。

之后,由于铺面的原承租人一直没有把铺面交还给朱某,张先生也一直没能真正使用过这两间铺面,租赁合同也一直没拿到手。张先生心想,干脆先进货,等进了货,回来再把铺面要回来也行。

可是,等张先生从广州进完货回到西宁,拿到与装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时,张先生惊呆了,这份租赁合同上写的两年租赁期起止时间为2009年11月28日至2011年11月27日。

张先生认为,合同期限应该是从2011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如果转让时知道只有四个月的租赁期限,就绝不会签订租赁合同。后来,张先生多次找装饰公司要求更改租赁合同期限,都没能如愿。

后经法院判定,2011年7月19日,张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基于2009年11月28日朱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的,并不是一份新的租赁合同,朱某和张先生之间属于转租行为,张先生是次承租人,在承租人朱某的租赁权因合同终止时,作为次承租人的张先生不能向装饰公司主张租赁权,只能向转租人朱某请求赔偿。因此,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手记:在这起房屋转租的案例中,张先生是受害者,但张先生作为一名房屋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对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明确,张先生在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签了字,有悖常理,所以,不得不为自己的糊涂账埋单。(作者:牛玉娇高海霞)

友情无价租房有期(二)

除了房屋租赁期限的纠纷比较常见外,租房时,因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不约定具体租期而产生纠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2009年,马某和家人从外地来到西宁,人生地不熟,只有赵某一个朋友,赵某顾念朋友情谊,将自己在省城北区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租给了马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赵某和自己的儿子住在一起。

2012年,赵某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子收回自住。对于在西宁打拼3年的马某一家来说,经济能力还不足以买一套房子,这好比晴天霹雳,马某一家毫无防备。

据赵某介绍,他要收回房屋,其一,是因为不满意房租。赵某称,2009年时租出去的房子,现在已过了3年,房价每年都在变,可马某支付的房租却一直没涨过;其二,赵某的儿子已结婚生子,两室一厅的房子不够住,除了租出去的这套房子以外,赵某没有其他的房产;其三,马某当初来西宁只认识赵某一个人,赵某看在朋友一场,将房子租给马某,现如今,马某在西宁做生意也有能力自己买房子了,应该将房子归还。

而马某称,他在西宁虽然已有3年,但经济一直很紧张,暂时还没有能力买住房,而且双方签订了租房契约,赵某突然要将房子收回不合情理。

据法院审理后确认,马某在和赵某签订租房契约时,并没有约定租期,后来,马某一家四口一直在赵某的房内居住,而赵某除了这套房子以外,在他处并没有其他住房,一直随子女居住。

如今,赵某要将房子收回,但马某确实没有经济能力购买住房,不具备将房屋腾出的实际能力。因此,法院驳回赵某将房屋收回的诉讼请求。

记者就此咨询了省城律师事务所的冯律师。冯律师介绍,房屋租赁纠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房地产案件,近几年来,房屋产权人因不满原有租金或自身住房困难,要求收回房屋而引起的诉讼十分普遍。

冯律师说:“对于上述未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可以退租腾房,应依据何种法律,我国法律中相应的规定还不够完备,只有这样的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作者:牛玉娇)

租房装修值不值(三)

如今,“闪婚”“裸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裸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租的房子要不要装修?这让租房结婚的小年轻们很苦恼。

小李和恋人是85后,大学毕业后,两人来到西宁找工作,感情也顺顺利利,水到渠成。到了成婚的年纪,在家人的催促下,小李和恋人准备租房成婚。

二人在省城西区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用来结婚。虽然是租的房子,但结婚不能太逊色,总得装修一下。小李说:“这套房子的主人在外地做生意,我们打算长住,等攒够买房子的钱再搬出去,必须得装修一下。”

可是,小李的恋人却很苦恼:“我相信我们一定会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但这毕竟是租的,我们苦心装修好了,万一房东要收房不让租了,那我们的装修不是白花心思吗?装修费用还不少,这个费用在房东收房的时候能不能再要回来呢?”

就此,记者询问了冯律师,据冯律师介绍:“如果要装修住房,最好得到出租人的允许,如果需要双方分担装修费用,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好装修方案与预算,明确各自分担的费用是多少。”

冯律师提醒广大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自行装修租赁房屋,如果没有约定清楚,承租人装修前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应当通知出租人,并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同时保留装修的正规票据,以便出租人违法解除租赁合同时主张赔偿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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