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诉讼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核心提示】
涉外合同诉讼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
涉外合同诉讼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在涉外合同诉讼中厘清涉外合同诉讼的主体,提起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程序,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诉讼有权管辖的法院,涉外合同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涉外合同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解决涉外合同诉讼、维护国际经济交往及维护友好国际关系的关键。
【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涉外合同诉讼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是否适用该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风险;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有声明保留的条款;
(三)被告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法律风险;
(四)合同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法律风险;
(五)诉讼标的物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风险;
(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否有可供扣押财产的法律风险;
(七)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的法律风险;
(八)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是否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法律风险;
(九)诉讼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法律风险;
(十)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风险。
【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涉外合同诉讼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可能承担适用该国际条约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标的物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后果;
(五)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可能承担诉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律后果;
(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后果;
(七)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不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后果;
(八)诉讼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后果;
(九)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承担合同的效力待定或者可撤销、可变更或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