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不签合同,纠纷时获风险案件简析:杨辉洪、周德会之子杨先青在一工厂打工,该工厂不正规,没有和杨先青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予任何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杨先青不幸因工死亡,老板否认杨先青是其工人。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劳动关系得到了官方确认……………………下面是本律师代理本案的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杨辉洪、周德会的委托,并指派我为本案的代理人,根据庭审的有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杨先青2006年6月4日死亡前在黄世球开办的清新县元岗九村布碎厂打工,与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由黄世球出具的工资结算《证明》和黄国胜的证言和申诉人向沙河卫生院调取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底单(内有关于劳动关系的记载)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条,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009年5月1日,在同乡黄国洪的介绍下,受害人杨先青入职清远县元岗九村布碎厂,工厂以漂染碎布为主要业务,包吃包住,工资采用如下计件方式:每漂染一斤匹布,工厂给一定数量的金钱(单价),今年的单价为0.11元/斤,月底根据本月的工作总量结算工资,人员进出需要经过老板黄世球的同意许可。2009年6月4日,杨先青在漂染碎布时,突感胸闷,后经向黄世球请示,并经其同意后,被送往沙河卫生院急救。经过近2个小时的抢救,于当晚12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在黄世球缴纳医疗费后,卫生院将该院的收费发票及死亡证明书交与黄世球。以上事实,由黄世球出具的工资结算《证明》和黄国胜的证言和申请人向沙河卫生院调取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底单(内有关于劳动关系的记载)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条,之间能相互印证,并且被诉人的负责人黄世球的书面陈述答辩中,也没有否认,应当予以认定。二、被诉人的负责人黄世球在其书面陈述答辩称,其和黄国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杨先青在该厂做工和其没有关系,这不是事实,而是黄世球在申诉人申请仲裁后为逃避责任而故意搬弄是非,黄世球在杨先青死亡后出具工资结算《证明》和补偿《协议》,就是最直接的证据。被诉人的负责人黄世球的在其书面陈述答辩中,一方面称只聘请黄国洪一人,工资发放也只对黄国洪,另一方面又用被诉人和黄国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加以否认;一方面称其和黄国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另一方面讲黄国洪就杨先青入厂一事向其请示,黄世球不同意聘用,故杨先青在该厂做工和其没有关系;一方面称不同意聘用杨先青,另一方面承认认可默许杨先青在其厂做工。上述黄世球的在其书面陈述答辩中言辞闪烁,众多矛盾,说明其在说的不是事实,其目的只是为了逃避责任、逃避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