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事故中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旅游事故赔偿主体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导致发生了旅游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确定旅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旅游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请求赔偿的基础,只有确定了事故赔偿主体,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才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在旅游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较为复杂,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侵权行为人。
行为人作为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当是自己的行为引起旅游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赔偿。
二、引起旅游事故责任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致害责任,第123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致害责任,第124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以及第125条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等,这些特殊侵权责任中的物件造成的旅游事故都应当由引起旅游事故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有人都是旅游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都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担替代责任的责任人。
主要情况有,1是雇住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了旅游事故,雇住对此承担赔偿责任。2是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旅游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旅游事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是在定做人指示过失的致害责任中,加工人依照定做人的指示加工,引起的旅游事故定做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赔偿主体的分析,在具体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主要主体包括:1、旅行社;2、宾馆、饭店、旅店;3、风景名胜区、景点管理机构;4、运输企业;5、保险公司;6、其他侵权行为实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