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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522次

1、旅游合同中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交易对象订立合同之用而事先拟订的合同条款。当事人一方可将之预定用于同类交易之中,定型化合同之订立不需要经过双方磋商的过程,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是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选择过程,并无多少意思自治发挥的空间。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使用定型化条款免除自己一方合同责任可分为以下情形:

⑴、直接免责条款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直接写明其对于履行辅助人因过失或故意侵害旅游者之行为的免责的条款。

⑵、通过订立居间条款而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

居间条款,是指旅行社表明对于某些旅游给付其仅居于居间代办地位,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如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写明“旅游中的车辆由某公司提供,我方概不承担责任”的内容等。

⑶、订立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由旅行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直接免责条款,通过居间条款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以及订立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条款,一旦写入旅游合同中,对于旅游者来说在违约事实发生后寻求救济极为不利。因此,应当对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控制,具休可采取以下途径:

⑴、规范订立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旅行社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旅行社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⑵、格式条款的无效

在旅游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在旅游合同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㈡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

⑶、格式条款的争议解决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旅行社在订立旅游合同中,如果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但由于旅客社服务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在实践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⑴、在旅游合同履行前发生不可抗力

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旅游合同的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其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的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团费,但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通过旅行社与游客的平等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新确定旅游路线、价格、时间以达成协议。

⑵、在旅游合同履行开始时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突然降临,对旅游合同的履行有一定影响。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待不可抗力消除后,继承履行旅游合同,还可以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⑶、在旅游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

在旅游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阻断行程。如果终止旅游合同,则必须放弃旅游合同约定的某些项目,对游客是一种损失;如果继承履行旅游合同,则意味着旅行社和旅游者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的费用,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损失。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公平原则,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皆无过错,其额外费用应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各承担一半,尽管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但是旅行社不得轻易解除合同,除非旅游者主动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更大空间,并降低可以能带来的风险。

3、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加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首先强调了责任加重原则,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赔偿受害消费者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责任加重原则是相对于普通法律责任而言,其目的就是为为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而,责任加重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产生特定的事实,而要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补偿或者惩罚的特殊义务,以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目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虽然此款规定的范围仅仅是商品,而不包括服务。但是,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同该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有共同的特征,即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所以,本文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是指旅行社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向潜在的游客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潜在的旅游者作出与事实不相符的宣传,吸引潜在的旅游者接受其服务的违法行为。虚假宣传对旅游者造成误导,促使其作出错误的决定,甚至,误使旅游者非自愿消费,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针对旅行社虚假宣传的危害性,应该对虚假宣传的行为人采用责任加重原则,以避免和预防危害的发生,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旅游合同中未约定事项的责任

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需要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此时,旅游者应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否则,所发生的损失将由旅游者承担。不仅如此,旅游者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要做好以下事项:

⑴、即使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里,旅游者有不购物的自由,也有购买这种商品而不购买那种商品的自由。

⑵、保存好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凭证等。

⑶、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路线行动,否则擅自离团后发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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