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